最近有很多朋友詢問我有關(貸款.卡債)的問題

因為我曾經有過這方面的經驗(貸款.卡債)

所以我決定寫一篇關於(貸款.卡債)解決的管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解決金錢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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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協商

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金門縣烈嶼鄉借錢管道置協商的債務人,因社會景氣的變動、薪資調整…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更甚發生毀諾情形,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

正常繳款協商

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先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呆帳

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和解、解散、破產、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殘值不足以還清債務,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信用破產

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意同個人「信用破產」。

前置臺南市南化區青年貸款協商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負債整合

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負債整合種類繁多,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有些也屏東縣瑪家鄉借錢方法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取得共識並實行之。

逾期繳款協商

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實際出現繳款困難,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

整合負債貸款

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等,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













▲騎單車逆向吃上一張紅單。(圖/翻攝「爆料公社」臉書粉專)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騎腳踏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因為有人違規被開罰了!一名23歲女子騎自行車在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二段逆向,吃上一張紅單,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有網友在「爆料公社」臉書社團發文,貼出樹林警分局柑園派出所開的一張交通罰單,只見阮女的違規事實是「騎自行車逆向行駛」,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1項2款,「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根據紅單,阮女違規時間是27日晚間9時,到案日期到4月26日,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月內要繳300元到600元的罰鍰。

對此,許多網友認同騎單車違規也要罰,「說真的很多騎腳踏車的,都任我行」、「很多人騎到腳踏車就變又聾又瞎」、「曾遇過腳踏車直接騎上人行道差點撞到我,白目也不道歉,被罰剛好而已」、「遲來的正義啊」。

▼大台北地區的YouBike使用率很高。(圖/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雲林縣西螺鎮哪裡可借錢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1200元罰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

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

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

近。




















▲南港頂樓違建大火釀成1死,華姓房東遭檢方起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南港興中路一棟大樓頂樓違建2014年底發生大火,導致蔡姓男房客葬身火窟,房東華誠涵一審判刑9個月,台灣高等法院22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這起火警發生於2014年12月27日晚間,該大樓頂樓30坪面積以木板隔出10間套房,鄰棟住戶曾向市府檢舉違建,建管處也貼出危樓公告,但之後卻不了了之。

經查該大樓頂樓是違建緩拆戶,火場鑑識報告則指華姓房東在4樓亂接電線導致電線走火,頂樓加蓋的鐵皮屋遭波及;華男被依過失致死、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起訴。一審法官認為華男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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